共享資源:可辨識的人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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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人物照片時,我們必須審慎考量照片中當事人的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這些權利可能直接限制,或要求拍攝、上傳或再利用照片的人履行特定義務。這些議題與照片本身的著作權狀態並不相同,兩者應明確區分。例如,照片若採用創用CC授權,或屬於公有領域,僅表示「著作權人」(通常是「攝影者」)已放棄或喪失部分權利,因此使用照片時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或攝影者的同意;但這種情況並不會影響任何屬於照片中「被拍攝者」的權利。
若在私人場所公開一張可辨識人物身分的照片,通常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即便相關法律未明文規定,共享資源仍要求遵循這項原則。相對地,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英語系國家),只要使用方式屬於非商業用途,於公共場所公開可辨識人物的單純照片,通常不需要取得同意。然而,一旦涉及商業用途(此處的「商業」概念不同於著作權領域),則通常需要取得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同意的要求會因各地法律而異;在某些國家,甚至連「拍攝」照片本身都必須事先取得同意。此外,同意是否必要,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在多數國家及地區,這類議題通常只會影響到照片中人物身分可被辨識,且仍然在世的情況。然而,即便人物無法被辨識,或已經過世,仍可能需要考量某些法律或倫理上的殘留問題。
法律問題
共享資源要求所有照片在使用與保存上,必須同時尊重以下各地照片當事人的法律權利:(a)照片拍攝所在地的國家;(b)照片上傳來源的國家;以及(c)美國(亦即共享資源影像實際存放的國家)。由於各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不盡相同,本節僅提供概括性的建議。
照片中的當事人主要享有人格權,其內容包含公開權與隱私權。這些權利通常適用於仍然在世的當事人,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適用於已經過世的當事人。此外,法律亦保障當事人不會遭到诽谤。
照片在進行再利用時,必須同時遵守照片拍攝地與再利用所在地所適用的法律。此外,照片中的當事人可能仍享有其他法律權利,這些權利超出此處所執行的規範範圍,並可能進一步限制某些再利用方式。因此,在許多情況下,照片說明頁會透過{{Personality rights}}模板,主動提醒再利用者注意相關法律風險。
公開權

主条目: COM:personality rights § Likeness and persona
「公開權」賦予個人控制其肖像被用於商業用途的權利,而廣告是最明顯的適用情境之一(不論該廣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項權利屬於照片中的當事人,並且與攝影者所提供的著作權授權相互獨立;後者可能自行規範商業再利用的條件,或允許相關使用。就著作權而言,共享資源所存放的所有影像,都必須允許自由的商業再利用;然而,照片中的當事人仍可拒絕就此類再利用給予同意,或要求支付報酬。一般情況下,公開權不會影響影像在共享資源上的存放,也極少影響其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的使用,而主要影響的是將影像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的再利用者。另須注意,在部分國家以及美國某些州,公開權可能在當事人死亡後仍持續有效一段時間。
隱私權
「隱私權」保障個人有權保持不受打擾,並避免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公眾關注或審視的對象。多項國際法律明文保障此一權利,但在照片相關的具體規範上,各地法律仍有所差異。因此,影像不得不合理地侵入當事人的私人或家庭生活。
在照片所涉及的隱私法律中,判斷重點通常在於照片是否拍攝於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私人場所指的是當事人合理期待享有隱私的地方,而公共場所則是當事人不具此種隱私期待的地方——此一區分與土地本身是私有或公有並無關係。例如,設於海灘上的帳篷,即使位於公有土地上,仍屬於私人場所;相對地,舉辦於私人場地的演唱會,則屬於公共場所。另有一些場所雖可讓公眾進入,但在攝影方面仍保有隱私期待,例如探病時段的醫院病房。某一場所是否屬於私人場所,也可能取決於當下情境;例如,同一間醫院病房在正式開放前供人參觀時,便可視為公共場所。
在美國(共享資源伺服器所在地),原則上於公共場所拍攝人物時,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1]。因此,除非存在相反的地方法律規定,或有更優先的法律考量(例如誹謗),或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例如影像係以不公平方式取得),共享資源社群通常不會要求:公共場所拍攝且可辨識身分的照片,必須取得當事人對拍攝或上傳的同意。此一原則不因照片主體是否為知名人物而有所不同。
在許多國家,即使人物身處公共場所,法律仍可能要求在拍攝照片、發表照片,或將照片用於商業用途之前,取得當事人的同意。這類同意要求也可能依多項因素而有所差異,包括當事人的年齡、拍攝當時的行為、是否為知名人物,以及該影像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相關的新聞事件等。相關細節請參閱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一節。
基於對合理隱私期待的尊重,只要照片是在私人場所拍攝,且能辨識出人物身分,通常就應在上傳前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無論是否標示其姓名。即便在沒有隱私法規定的國家,我們仍負有道德責任,不應上傳侵害當事人合理隱私期待的照片。
比例原則
在某些國家,法律以比例原則(合理使用)作為判斷各項例外情形的核心標準。這表示,只要行為符合一般慣行且被社會普遍接受,法律便會加以承認與容許。
誹謗
影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嘲諷或貶抑當事人。此類問題可能來自影像內容本身,也可能因標題、說明或分類選擇不當而引發。由於誹謗同時涉及法律與道德層面,共享資源在進行判斷時,並不考量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可能對此提起訴訟。
雇員
當攝影者是在受雇狀態下進行拍攝時,其行為可能必須遵循僱傭契約的約定,或其所屬專業團體的相關規範。若問題涉及醫療人員拍攝病患影像,請參閱論述共享資源:病患影像以了解進一步說明。
道德问题
即使法律未要求,共享資源仍主動尊重照片中當事人的道德權利。這些權利反映於《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2]:「任何人不得遭受對其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的任意干涉,亦不得遭到對其名譽與聲望的攻擊。」實踐對這些權利的尊重,意味著在處理影像時必須秉持基本的體面與對人類尊嚴的尊重。由於相關議題具有主觀性,判斷結果可能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照片的性質、拍攝地點,以及當事人的知名程度。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性化照片(有時被稱為「偷拍色照」),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即使影像本身不具性化特徵,某些拍攝方式或內容仍可能在道德上不可接受,例如「低胸偷拍」或「裙底偷拍」的照片,或是以長焦鏡頭拍攝的裸體日光浴者影像。
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時,照片的拍攝方式本身就可能使該照片永久無法被接受,且不會因後續編輯而改變。尤其,即使透過處理使當事人無法被辨識,這類照片仍然不可接受。
僅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照片所涉及的道德問題,才可能被其教育價值所取代。共享資源在判斷是否適用此一原則時,會採取與優質新聞媒體進行「公共利益」測試相同的思路。此一原則只適用於兩項條件同時成立的情形:其一,該照片無法由已取得同意的等同照片加以取代;其二,該照片所具有的「內在」教育價值,確實足以超過其道德爭議。僅因照片已在其他維基媒體專案中使用,並不足以構成理由。此外,共享資源並非「必須」存放「任何」人物照片,且即使照片具有教育價值,仍可因存有疑慮而予以刪除。
内部规定
某些場地或活動會訂定適用於攝影的「內規」。對於非人物主體的照片,共享資源一向忽略此類規定,並將其視為攝影者與場地或活動主辦單位之間的事項;例如,即使博物館禁止攝影,共享資源在決定是否存放博物館內藝術品的照片時,仍不會考量該禁令。但若這些內規建立了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即便法律通常未要求,共享資源仍可能予以尊重。在這種情況下,於該場地或活動拍攝、且可辨識出人物身分的照片,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上傳,該照片可能會被刪除。
例如,許多會議與展會雖被視為公共場合,但仍可能透過攝影政策建立隱私期待。Wikimania(維基媒體專案的國際會議)讓與會者配戴不同顏色的識別繩,以清楚表示是否同意被拍照。對於此類活動,只要照片中出現可辨識身分的人物,且其配戴「禁止攝影」的識別繩,該照片即會例行性地被刪除。
同意

處理照片時,可區分為拍攝、上傳與再利用三個主要階段,而這些階段各自有不同的同意要求。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取得拍攝同意,並不代表已取得上傳同意。上傳者必須自行確認,所有依法或依規範所需的同意均已取得。
當事人同意拍攝照片,並不表示攝影者就能對該照片為所欲為。照片一旦上傳至共享資源,其可能造成的曝光範圍,遠高於僅存放在個人相簿、個人Facebook,或個人Flickr頁面中的照片。以模特兒為例,對方可能僅同意將照片用於個人作品集,卻未同意將同一張照片公開發表於網路上。
對共享資源來說,若同意內容過於受限,將不足以符合其需求;典型例子是病患攝影同意書,往往僅允許照片刊登於醫學期刊,或用於醫院內部教學。相較之下,模特兒同意書所提供的同意範圍,則比共享資源的最低要求更為寬鬆,因為當事人在其中放棄了其公開權。
同意证据
共享資源在判斷是否取得同意時,得依情況作出合理推定。最基本的判準是:當事人若直視鏡頭並微笑,通常即可推定其同意照片的拍攝;但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需要明確的口頭或書面同意。此外,當照片中的當事人同時擔任攝影者及/或上傳者時,也通常推定已取得同意[3]。
然而,若當事人本身無法表達有效同意,例如未成年人或心智能力受限者,則在需要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必須由其父母或負責監護人代為提供同意。
一般而言,上傳者只要主張已取得適當的同意,即可滿足要求。當照片中的人物可被辨識時,可以使用{{Consent}}模板來表達此一主張,但並非必須採用。請進一步參閱模板說明文件。
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
下表用於提供各地特定同意要求的概略指引。然而,該表並不具法律約束力;此外,某一國家或地區未列於表中,也不代表在該地的公共空間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拍攝、公開發表或將人物照片用於商業用途。相關的詳細說明與參考來源,請參閱共享資源: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或透過表格中的國家或地區連結查閱。
| 國家/領地 | 拍攝圖像 | 出版1或發表圖像 | 以商業目的2出版或發表圖像 |
|---|---|---|---|
| 阿富汗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阿根廷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澳大利亞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奧地利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Azerbaijan | Yes | Yes | Yes |
| 比利時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巴西 | Yes | Yes | Yes |
| 保加利亞 | No | No | Yes |
| 加拿大 | Depends on province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臺灣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捷克共和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丹麥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衣索比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芬蘭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法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4] | Yes |
| 德國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希臘 | No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
| 匈牙利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愛爾蘭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印度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印度尼西亚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伊朗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 愛爾蘭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 以色列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義大利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5][6][7] | Yes[8][9] |
| 日本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利比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墨西哥 | No | Yes | Yes |
| 荷蘭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 紐西蘭 | No | No | Yes |
| 挪威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秘魯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菲律賓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波蘭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葡萄牙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羅馬尼亞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俄羅斯 | No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新加坡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No (with exceptions) |
| 斯洛伐克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斯洛維尼亞 | No | No | Yes |
| 南非 | No | No | Yes |
| 韓國 | Yes | Yes | Yes |
| 西班牙 | Yes | Yes | Yes |
| 瑞典 | No | No | Yes |
| 瑞士 | Yes | Yes | Yes |
| Syria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
| 土耳其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Yes (with exceptions) |
| 英國 | No | No (with exceptions) | Yes |
| 美國 | No | No | Usually (although laws differ by state) |
| 1: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出版”是指“公开发布”,与其他地方(如英美版权法)定义的“出版”一词可能不同。
2: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商业用途與著作權情形下的禁止商業使用(非商業授權)不同且不能互相參照;商业用途通常与编辑用途形成对比,前者指广告和营销目的,后者指新闻报道和教育目的(即使是出于盈利动机)。 | |||
辨識
人物在照片中的可辨識程度存在差異。清楚呈現臉部的照片,通常具有高度可辨識性;此外,身體特徵、穿著或拍攝地點,也可能協助辨識當事人。即使不僅限於照片本身,標題、說明、原始來源、來源網址,以及中繼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地理位置與日期),都可能提供辨識線索。照片所牽涉的隱私問題愈高,就愈應將透過非顯而易見方式進行辨識的風險納入更重要的考量。此外,人物究竟是照片的主要主體,還是僅為路人或背景元素,亦是判斷時不可忽視的關鍵因素。
為降低人物被辨識的風險,可在照片說明中避免加入特定資訊;但與照片來源相關的部分細節(如來源網址與作者)可能因原始授權或共享資源方針而必須保留,無法移除。此外,也可透過調整拍攝角度或改變構圖方式,來減少對當事人的辨識程度。
當照片可能需要同意時,最佳作法是直接取得同意,而非嘗試將影像匿名化。過去在醫學出版中,常以在眼睛加上黑色遮帶來隱藏病患身分,但此作法已不再被視為有效[10]。像素化處理的特徵,有時仍可透過瞇眼被辨識;甚至對臉部套用看似不可逆的「旋轉」效果,也可能被還原[11]。這類粗糙的匿名化嘗試,往往會嚴重損害影像對共享資源的價值,使其實際被使用的可能性極低,甚至為零。
若法律禁止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拍攝或發表人物照片,而當事人也未給予同意,則透過模糊臉部等方式刻意降低可辨識性,在倫理上仍不可接受;該照片不應上傳至共享資源。
當原始或相似影像已在網際網路上流通(無論是在共享資源或其他平台),嘗試對當事人進行匿名化,實際上往往徒勞無功。藉由以內容為基礎的影像搜尋技術,像是錫眼睛或Google图片搜索,仍可辨識已被匿名化的影像主體。以下列舉的人物,對於熟悉該當事人的人而言,皆能輕易辨識;而電腦也可能僅需將影像拖放至Google圖片搜尋中搜尋相似影像,即可完成辨識[12]。
- 企圖匿名化時所遭遇到的問題
-
將眼部著上黑色色帶 -
將臉部打上馬賽克 -
將頭部影像裁去
示例

在許多國家,以下情況通常不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 匿名的街頭表演者
- 位於公共場所的匿名人物,特別是作為大型人群的一部分
- 參與在私人所有場地舉行之公共活動的人,例如在辦公大樓內舉行的記者會
- 在對公眾開放的比賽中出賽的籃球選手
下列情況通常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 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交談,卻以〈一名妓女與她的皮條客交談〉作為標題(「可能構成誹謗」)
- 一名可辨識身分的兒童,照片標題為〈一名肥胖的女孩〉(「可能具有貶抑或侮辱性」)
- 私人派對的與會者,若未明確邀請媒體,通常需要同意(「不合理的侵擾」)
- 裸體、內衣或泳裝的影像,除非明確拍攝於公共場所;即使遮蔽臉部,仍有問題(「不合理的侵擾」)
- 以長焦鏡頭從遠處拍攝、且拍攝地點為私人場所的個人影像(「不合理的侵擾」)
請求移除
影像中的當事人、攝影者或上傳者,都可以向共享資源提出移除影像的請求。提出移除的理由可能包括「造成困擾」或「未經同意即被發表」等。原則上,影像不會僅因當事人不喜歡而被移除;然而,只要能提出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管理員通常會對移除請求抱持同理並加以考量。一般情況下,移除請求應透過刪除請求的公開審查程序處理;若需要酌情與低調處理,也可以透過共享資源:聯絡我們/問題私下提出刪除請求並加以說明。
其他影像來源
當其他網站(例如Flickr)上的自由授權照片由非攝影者本人上傳至共享資源時,確認是否已取得當事人同意往往較為困難。自由影像授權僅規範攝影者的權利,並未涵蓋照片中當事人的權利。因此,即便授權條款表示不需要攝影者的同意,仍可能必須聯絡照片的權利持有人,以確認是否已取得當事人的使用同意。
參見
-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生者傳記決議所涵蓋、涉及在世人物的相關議題
- 維基媒體基金會於2011年5月通過、關於可辨識在世人物影像之當事人同意要求的決議
- Commons:Non-copyright restrictions – 其他非著作權限制
- Commons:Patient images – 关于可识别医学图像的若干问题
- 人格权 – 有关人格权的记述
- 可辨識的人物照片/检查表
- Wikilegal/在维基共享资源上传个人照片
- 可辨識的人物照片/2015~16年度草稿
外部連結
下列網站可以找到於公共場所拍攝照片攝影者權利的相關討論:
-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 澳洲街頭攝影相關法律議題
- 加拿大— 加拿大攝影師聯盟對加拿大著作權立法的立場
- 加拿大— 攝影相關法律說明
- 捷克— 照片於廣告中的使用、人員監控的合法性、錄製執勤警察的合法性
- 歐盟— 為公共利益而設的永久影像權:荷蘭擬議「克魯伊夫條款」(判決來源:荷蘭最高法院 12/01825 TT/AS)
- 德國、瑞士與奧地利— 自身影像權(Recht am eigenen Bild)
- 希臘— 個人影像權
- 紐西蘭— 公共場所非法攝影:紐西蘭立場
- 英國— 攝影師權利指南 v2(存檔版),作者Linda Macpherson(媒體法與智慧財產權法自由法律顧問)。請參閱PDF第四欄。
- 美國— 因攝影遭攔查或對質時的權利說明(可下載傳單) 與 攝影師隱私權指南(1999)
備註與參考
- ↑ Nussenzweig v. DiCorcia
- ↑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 ↑ 需注意一個常見的混淆點:若當事人是上傳者但並非攝影者,該上傳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因為著作權通常屬於攝影者,而非被拍攝者。
- ↑ Laurent, Olivier (23 April 2013).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Photograph, or Not to Be Photographed".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15 February 2015.
- ↑ Italy, Street-Photography and the Law (29 October 2013).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April 13, 2016.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Monti, Andrea. Italian Law & Street Photography / What are you allowed to shoot?.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March 17, 2017.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 ↑ Art. 97.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Art. 96.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 ↑ Italy's Supreme Court judgement (Corte di Cassazione), no. 36106/2023.
- ↑ ICMJE | Recommendations | Protection of Research Participant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Schneier, Bruce (2007-10-26). Untwirling a Photoshopped Photo - Schneier on Security. Retrieved on 2016-10-02.
- ↑ Google Images (Search by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