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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資源:可辨識的人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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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rtcuts: COM:IDENT • COM:PEOPLE • COM:BLP • COM:PIP

這是一張在私人場所拍攝、可辨識出人物身分的照片,且已取得當事人同意後予以發表。

在處理人物照片時,我們必須審慎考量照片中當事人的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這些權利可能直接限制,或要求拍攝、上傳或再利用照片的人履行特定義務。這些議題與照片本身的著作權狀態並不相同,兩者應明確區分。例如,照片若採用創用CC授權,或屬於公有領域,僅表示「著作權人」(通常是「攝影者」)已放棄或喪失部分權利,因此使用照片時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或攝影者的同意;但這種情況並不會影響任何屬於照片中「被拍攝者」的權利。

若在私人場所公開一張可辨識人物身分的照片,通常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即便相關法律未明文規定,共享資源仍要求遵循這項原則。相對地,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英語系國家),只要使用方式屬於非商業用途,於公共場所公開可辨識人物的單純照片,通常不需要取得同意。然而,一旦涉及商業用途(此處的「商業」概念不同於著作權領域),則通常需要取得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同意的要求會因各地法律而異;在某些國家,甚至連「拍攝」照片本身都必須事先取得同意。此外,同意是否必要,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在多數國家及地區,這類議題通常只會影響到照片中人物身分可被辨識,且仍然在世的情況。然而,即便人物無法被辨識,或已經過世,仍可能需要考量某些法律或倫理上的殘留問題。

法律問題

共享資源要求所有照片在使用與保存上,必須同時尊重以下各地照片當事人的法律權利:(a)照片拍攝所在地的國家;(b)照片上傳來源的國家;以及(c)美國(亦即共享資源影像實際存放的國家)。由於各國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不盡相同,本節僅提供概括性的建議。

照片中的當事人主要享有人格權,其內容包含公開權與隱私權。這些權利通常適用於仍然在世的當事人,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適用於已經過世的當事人。此外,法律亦保障當事人不會遭到诽谤

照片在進行再利用時,必須同時遵守照片拍攝地與再利用所在地所適用的法律。此外,照片中的當事人可能仍享有其他法律權利,這些權利超出此處所執行的規範範圍,並可能進一步限制某些再利用方式。因此,在許多情況下,照片說明頁會透過{{Personality rights}}模板,主動提醒再利用者注意相關法律風險。

公開權

這是一則由PETA製作的反鬥牛宣傳廣告,並已取得當事人同意,使用了帕翠西亞・德・里昂的影像。

主条目: COM:personality rights § Likeness and persona

「公開權」賦予個人控制其肖像被用於商業用途的權利,而廣告是最明顯的適用情境之一(不論該廣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項權利屬於照片中的當事人,並且與攝影者所提供的著作權授權相互獨立;後者可能自行規範商業再利用的條件,或允許相關使用。就著作權而言,共享資源所存放的所有影像,都必須允許自由的商業再利用;然而,照片中的當事人仍可拒絕就此類再利用給予同意,或要求支付報酬。一般情況下,公開權不會影響影像在共享資源上的存放,也極少影響其在維基媒體專案中的使用,而主要影響的是將影像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用途的再利用者。另須注意,在部分國家以及美國某些州,公開權可能在當事人死亡後仍持續有效一段時間。

隱私權

「隱私權」保障個人有權保持不受打擾,並避免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成為公眾關注或審視的對象。多項國際法律明文保障此一權利,但在照片相關的具體規範上,各地法律仍有所差異。因此,影像不得不合理地侵入當事人的私人或家庭生活。

在照片所涉及的隱私法律中,判斷重點通常在於照片是否拍攝於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私人場所指的是當事人合理期待享有隱私的地方,而公共場所則是當事人不具此種隱私期待的地方——此一區分與土地本身是私有或公有並無關係。例如,設於海灘上的帳篷,即使位於公有土地上,仍屬於私人場所;相對地,舉辦於私人場地的演唱會,則屬於公共場所。另有一些場所雖可讓公眾進入,但在攝影方面仍保有隱私期待,例如探病時段的醫院病房。某一場所是否屬於私人場所,也可能取決於當下情境;例如,同一間醫院病房在正式開放前供人參觀時,便可視為公共場所。

在美國(共享資源伺服器所在地),原則上於公共場所拍攝人物時,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1]。因此,除非存在相反的地方法律規定,或有更優先的法律考量(例如誹謗),或涉及道德層面的問題(例如影像係以不公平方式取得),共享資源社群通常不會要求:公共場所拍攝且可辨識身分的照片,必須取得當事人對拍攝或上傳的同意。此一原則不因照片主體是否為知名人物而有所不同。

在許多國家,即使人物身處公共場所,法律仍可能要求在拍攝照片、發表照片,或將照片用於商業用途之前,取得當事人的同意。這類同意要求也可能依多項因素而有所差異,包括當事人的年齡、拍攝當時的行為、是否為知名人物,以及該影像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相關的新聞事件等。相關細節請參閱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一節。

基於對合理隱私期待的尊重,只要照片是在私人場所拍攝,且能辨識出人物身分,通常就應在上傳前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無論是否標示其姓名。即便在沒有隱私法規定的國家,我們仍負有道德責任,不應上傳侵害當事人合理隱私期待的照片。

比例原則

在某些國家,法律以比例原則(合理使用)作為判斷各項例外情形的核心標準。這表示,只要行為符合一般慣行且被社會普遍接受,法律便會加以承認與容許。

誹謗

影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不公平的方式嘲諷或貶抑當事人。此類問題可能來自影像內容本身,也可能因標題、說明或分類選擇不當而引發。由於誹謗同時涉及法律與道德層面,共享資源在進行判斷時,並不考量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可能對此提起訴訟。

雇員

當攝影者是在受雇狀態下進行拍攝時,其行為可能必須遵循僱傭契約的約定,或其所屬專業團體的相關規範。若問題涉及醫療人員拍攝病患影像,請參閱論述共享資源:病患影像以了解進一步說明。

道德问题

Shortcuts

即使法律未要求,共享資源仍主動尊重照片中當事人的道德權利。這些權利反映於《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2]:「任何人不得遭受對其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的任意干涉,亦不得遭到對其名譽與聲望的攻擊。」實踐對這些權利的尊重,意味著在處理影像時必須秉持基本的體面與對人類尊嚴的尊重。由於相關議題具有主觀性,判斷結果可能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照片的性質、拍攝地點,以及當事人的知名程度。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性化照片(有時被稱為「偷拍色照」),在道德上不可接受。即使影像本身不具性化特徵,某些拍攝方式或內容仍可能在道德上不可接受,例如「低胸偷拍」或「裙底偷拍」的照片,或是以長焦鏡頭拍攝的裸體日光浴者影像。

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時,照片的拍攝方式本身就可能使該照片永久無法被接受,且不會因後續編輯而改變。尤其,即使透過處理使當事人無法被辨識,這類照片仍然不可接受。

僅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照片所涉及的道德問題,才可能被其教育價值所取代。共享資源在判斷是否適用此一原則時,會採取與優質新聞媒體進行「公共利益」測試相同的思路。此一原則只適用於兩項條件同時成立的情形:其一,該照片無法由已取得同意的等同照片加以取代;其二,該照片所具有的「內在」教育價值,確實足以超過其道德爭議。僅因照片已在其他維基媒體專案中使用,並不足以構成理由。此外,共享資源並非「必須」存放「任何」人物照片,且即使照片具有教育價值,仍可因存有疑慮而予以刪除。

内部规定

某些場地或活動會訂定適用於攝影的「內規」。對於非人物主體的照片,共享資源一向忽略此類規定,並將其視為攝影者與場地或活動主辦單位之間的事項;例如,即使博物館禁止攝影,共享資源在決定是否存放博物館內藝術品的照片時,仍不會考量該禁令。但若這些內規建立了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即便法律通常未要求,共享資源仍可能予以尊重。在這種情況下,於該場地或活動拍攝、且可辨識出人物身分的照片,若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上傳,該照片可能會被刪除。

例如,許多會議與展會雖被視為公共場合,但仍可能透過攝影政策建立隱私期待。Wikimania(維基媒體專案的國際會議)讓與會者配戴不同顏色的識別繩,以清楚表示是否同意被拍照。對於此類活動,只要照片中出現可辨識身分的人物,且其配戴「禁止攝影」的識別繩,該照片即會例行性地被刪除。

同意

若照片拍攝於醫院病房,且可辨識出人物身分,就本節目的而言,該病房應視為私人場所。這是因為醫院病房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即便其屬於公有場所或公有財產,亦不影響此一判斷。

處理照片時,可區分為拍攝、上傳與再利用三個主要階段,而這些階段各自有不同的同意要求。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取得拍攝同意,並不代表已取得上傳同意。上傳者必須自行確認,所有依法或依規範所需的同意均已取得。

當事人同意拍攝照片,並不表示攝影者就能對該照片為所欲為。照片一旦上傳至共享資源,其可能造成的曝光範圍,遠高於僅存放在個人相簿、個人Facebook,或個人Flickr頁面中的照片。以模特兒為例,對方可能僅同意將照片用於個人作品集,卻未同意將同一張照片公開發表於網路上。

對共享資源來說,若同意內容過於受限,將不足以符合其需求;典型例子是病患攝影同意書,往往僅允許照片刊登於醫學期刊,或用於醫院內部教學。相較之下,模特兒同意書所提供的同意範圍,則比共享資源的最低要求更為寬鬆,因為當事人在其中放棄了其公開權。

同意证据

共享資源在判斷是否取得同意時,得依情況作出合理推定。最基本的判準是:當事人若直視鏡頭並微笑,通常即可推定其同意照片的拍攝;但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需要明確的口頭或書面同意。此外,當照片中的當事人同時擔任攝影者及/或上傳者時,也通常推定已取得同意[3]

然而,若當事人本身無法表達有效同意,例如未成年人或心智能力受限者,則在需要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必須由其父母或負責監護人代為提供同意。

一般而言,上傳者只要主張已取得適當的同意,即可滿足要求。當照片中的人物可被辨識時,可以使用{{Consent}}模板來表達此一主張,但並非必須採用。請進一步參閱模板說明文件

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

下表用於提供各地特定同意要求的概略指引。然而,該表並不具法律約束力;此外,某一國家或地區未列於表中,也不代表在該地的公共空間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拍攝、公開發表或將人物照片用於商業用途。相關的詳細說明與參考來源,請參閱共享資源:各地特定的同意要求,或透過表格中的國家或地區連結查閱。

各國對於公共場合拍攝人物圖像之徵求同意情形
國家/領地 拍攝圖像 出版1或發表圖像 以商業目的2出版或發表圖像
阿富汗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阿根廷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澳大利亞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Yes
奧地利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Yes
Azerbaijan Yes Yes Yes
比利時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巴西 Yes Yes Yes
保加利亞 No No Yes
加拿大 Depends on province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中華人民共和國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臺灣 No No (with exceptions) Yes
捷克共和國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丹麥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衣索比亞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芬蘭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法國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4] Yes
德國 No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希臘 No No Yes (with exceptions)
香港特別行政區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Depends on circumstances
匈牙利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愛爾蘭 No No (with exceptions) Yes
印度 No No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印度尼西亚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伊朗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愛爾蘭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以色列 No No (with exceptions) Yes
義大利 No Yes (with exceptions)[5][6][7] Yes[8][9]
日本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利比亞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澳門特別行政區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墨西哥 No Yes Yes
荷蘭 No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紐西蘭 No No Yes
挪威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秘魯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菲律賓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波蘭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葡萄牙 No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羅馬尼亞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俄羅斯 No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新加坡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No (with exceptions)
斯洛伐克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斯洛維尼亞 No No Yes
南非 No No Yes
韓國 Yes Yes Yes
西班牙 Yes Yes Yes
瑞典 No No Yes
瑞士 Yes Yes Yes
Syria No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土耳其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Yes (with exceptions)
英國 No No (with exceptions) Yes
美國 No No Usually (although laws differ by state)
1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出版”是指“公开发布”,与其他地方(如英美版权法)定义的“出版”一词可能不同。

2在徵求同意的內容當中,商业用途與著作權情形下的禁止商業使用(非商業授權不同且不能互相參照;商业用途通常与编辑用途形成对比,前者指广告和营销目的,后者指新闻报道和教育目的(即使是出于盈利动机)。

辨識

人物在照片中的可辨識程度存在差異。清楚呈現臉部的照片,通常具有高度可辨識性;此外,身體特徵、穿著或拍攝地點,也可能協助辨識當事人。即使不僅限於照片本身,標題、說明、原始來源、來源網址,以及中繼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地理位置與日期),都可能提供辨識線索。照片所牽涉的隱私問題愈高,就愈應將透過非顯而易見方式進行辨識的風險納入更重要的考量。此外,人物究竟是照片的主要主體,還是僅為路人或背景元素,亦是判斷時不可忽視的關鍵因素。

為降低人物被辨識的風險,可在照片說明中避免加入特定資訊;但與照片來源相關的部分細節(如來源網址與作者)可能因原始授權或共享資源方針而必須保留,無法移除。此外,也可透過調整拍攝角度或改變構圖方式,來減少對當事人的辨識程度。

當照片可能需要同意時,最佳作法是直接取得同意,而非嘗試將影像匿名化。過去在醫學出版中,常以在眼睛加上黑色遮帶來隱藏病患身分,但此作法已不再被視為有效[10]。像素化處理的特徵,有時仍可透過瞇眼被辨識;甚至對臉部套用看似不可逆的「旋轉」效果,也可能被還原[11]。這類粗糙的匿名化嘗試,往往會嚴重損害影像對共享資源的價值,使其實際被使用的可能性極低,甚至為零。

若法律禁止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拍攝或發表人物照片,而當事人也未給予同意,則透過模糊臉部等方式刻意降低可辨識性,在倫理上仍不可接受;該照片不應上傳至共享資源。

當原始或相似影像已在網際網路上流通(無論是在共享資源或其他平台),嘗試對當事人進行匿名化,實際上往往徒勞無功。藉由以內容為基礎的影像搜尋技術,像是錫眼睛Google图片搜索,仍可辨識已被匿名化的影像主體。以下列舉的人物,對於熟悉該當事人的人而言,皆能輕易辨識;而電腦也可能僅需將影像拖放至Google圖片搜尋中搜尋相似影像,即可完成辨識[12]

示例

這張照片是在美國的公共場所拍攝,因此依法不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在許多國家,以下情況通常不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 匿名的街頭表演者
  • 位於公共場所的匿名人物,特別是作為大型人群的一部分
  • 參與在私人所有場地舉行之公共活動的人,例如在辦公大樓內舉行的記者會
  • 在對公眾開放的比賽中出賽的籃球選手

下列情況通常需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 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交談,卻以〈一名妓女與她的皮條客交談〉作為標題(「可能構成誹謗」)
  • 一名可辨識身分的兒童,照片標題為〈一名肥胖的女孩〉(「可能具有貶抑或侮辱性」)
  • 私人派對的與會者,若未明確邀請媒體,通常需要同意(「不合理的侵擾」)
  • 裸體、內衣或泳裝的影像,除非明確拍攝於公共場所;即使遮蔽臉部,仍有問題(「不合理的侵擾」)
  • 以長焦鏡頭從遠處拍攝、且拍攝地點為私人場所的個人影像(「不合理的侵擾」)

請求移除

影像中的當事人、攝影者或上傳者,都可以向共享資源提出移除影像的請求。提出移除的理由可能包括「造成困擾」或「未經同意即被發表」等。原則上,影像不會僅因當事人不喜歡而被移除;然而,只要能提出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管理員通常會對移除請求抱持同理並加以考量。一般情況下,移除請求應透過刪除請求的公開審查程序處理;若需要酌情與低調處理,也可以透過共享資源:聯絡我們/問題私下提出刪除請求並加以說明。

其他影像來源

當其他網站(例如Flickr)上的自由授權照片由非攝影者本人上傳至共享資源時,確認是否已取得當事人同意往往較為困難。自由影像授權僅規範攝影者的權利,並未涵蓋照片中當事人的權利。因此,即便授權條款表示不需要攝影者的同意,仍可能必須聯絡照片的權利持有人,以確認是否已取得當事人的使用同意。

參見

外部連結

下列網站可以找到於公共場所拍攝照片攝影者權利的相關討論:

備註與參考

  1. Nussenzweig v. DiCorcia
  2.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3. 需注意一個常見的混淆點:若當事人是上傳者但並非攝影者,該上傳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因為著作權通常屬於攝影者,而非被拍攝者。
  4. Laurent, Olivier (23 April 2013).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Photograph, or Not to Be Photographed". The New York Times. Retrieved 15 February 2015.
  5. Italy, Street-Photography and the Law (29 October 2013).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April 13, 2016.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6. Monti, Andrea. Italian Law & Street Photography / What are you allowed to shoot?.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March 17, 2017. Retrieved on 15 February 2015.
  7. Art. 97.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8. Art. 96. Legge 22 aprile 1941 n. 633 - Protezione del diritto d'autore e di altri diritti connessi al suo esercizio (G.U. n.166 del 16 luglio 1941) / Testo consolidato al 6 febbraio 2016 (DLgs 15 gennaio 2016, n. 8). Retrieved on 2020-05-05.
  9. Italy's Supreme Court judgement (Corte di Cassazione), no. 36106/2023.
  10. ICMJE | Recommendations | Protection of Research Participant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 Retrieved on 2016-10-02.
  11. Schneier, Bruce (2007-10-26). Untwirling a Photoshopped Photo - Schneier on Security. Retrieved on 2016-10-02.
  12. Google Images (Search by image).